第四十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为燃气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房产、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