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燃气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公布许可条件和程序;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五)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燃气管理权责清单,指导、督促区燃气主管部门履行燃气管理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