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燃气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