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燃气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