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开展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事故重大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