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开展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事故重大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