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条有效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高压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一)有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二)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