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将项目情况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并提出交底申请。燃气经营者应当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燃气管道图纸和资料应当准确。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经营者进行四方交底。未进行四方交底的,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