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将项目情况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并提出交底申请。燃气经营者应当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燃气管道图纸和资料应当准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经营者进行四方交底。未进行四方交底的,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