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