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高压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

(二)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