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房屋管理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