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报送区房屋管理部门。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