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

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景观照明等外部设施,改建、增设卫生、给排水或者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对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增设内部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区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