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五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