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