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