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