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