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配建和移交第三十条有效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