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每五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