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公告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的组成部分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