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既有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