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居民二次供水第四十一条有效既有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