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居民二次供水第四十条有效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