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开发保护和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城市供水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