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开发保护和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城市供水保障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