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水源相结合、保障供水与水质安全相结合、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