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居民二次供水第三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设置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住宅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