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抢修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公共供水单位在抢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