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维护。

公共供水单位在维护供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