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抢修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公共供水单位在抢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