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县(市、区)范围或者跨县(市、区)范围内无法供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应急措施,公共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应急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