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二十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完善漏损考核体系,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分区域计量系统,通过分区计量管理、管网更新改造、漏损检测等措施,严格控制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