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公共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共供水单位签订供水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