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九条有效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公共消火栓(含消防水鹤)。公共消火栓(含消防水鹤)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管理和维护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含消防水鹤)、消防用水及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和维护补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非因消防救援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连接启用消防设施设备取水。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