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引导农牧民正确使用和管护,提高农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加大农牧区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力度,建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农牧区公共卫生厕所设施。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