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区粪污处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农牧区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与设施蔬菜、庭院经济相结合,与农业绿色发展相统筹,推动粪污就地就近消纳,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推进厕所粪污与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农牧区厕所粪污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