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区粪污处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农牧区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与设施蔬菜、庭院经济相结合,与农业绿色发展相统筹,推动粪污就地就近消纳,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推进厕所粪污与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农牧区厕所粪污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