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