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牧区人居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农牧区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