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工人服务工作。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投入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培训、咨询服务、表扬奖励、困难救助等产业工人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