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第二章 职业发展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工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建立产业工人创业创新激励机制,促进产业工人职业发展。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