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电梯应急救援工作:(一)设立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电话;(二)收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并及时向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