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电梯应急救援工作:(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电梯使用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联系正常、应急救援通道安全畅通;(二)收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因意外停电导致电梯停运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轿厢内有人员被困的,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