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