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是指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单一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