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层站等的建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验收,建立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