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