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统筹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