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因不文明行为引发的纠纷,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