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