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统筹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