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支持传统产业向数字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环保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建设,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推行绿色设计,构建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